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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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