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六個月派員查核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之場所設施、繁殖或來源紀錄及管理情形,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