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0條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保存紀錄三年。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者,應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