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母法 第12條 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者,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前項查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