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6-1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母法 第16-1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指定治理機關(構)之分工如下:一、水庫集水區在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二、水庫集水區在縣(市)行政區域或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