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一、架設橋涵。二、建築通路跨越。三、埋設設施。四、架空纜(管)線。五、搭配水。六、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