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之:一、農田水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二、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境之改變。三、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依前項規定廢止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有其他使用功能者,由主管機關檢具清冊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