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二、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申請土地屬申請人所有或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免附。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