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2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