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農田水利會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二、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者。但其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始得退休之限制。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前項命令退休之人員,不得延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