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4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採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 第75條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一、因農田水利會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
- 第76條資遣費比照第七十三條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 第77條依本規則退休或資遣者,如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
- 第78條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者,係指下…
- 第79條農田水利會職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其計算方式比照第七十三條退休金之計算標準辦理。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 第80條農田水利會職員應依勞工保險法規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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