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一、因農田水利會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農田水利會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三、延長病假逾一年,不合退休規定。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