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農田水利會之現職職員,其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其應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應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補繳後,合併計算退休年資領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