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3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二、讓售: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比價或議價。三、優先購買權: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開標售 讓售 優先購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