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自行開發。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四、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辦理公開標售。本署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前,應提出規劃書報本署核定。第一項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