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各灌溉管理組織編制表之職稱及人數進用之。處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處長到職前已進用…
- 第19條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除由公務人員派駐者外,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曾任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專任組室…
- 第20條灌溉管理組織專門委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或組室主管職務二年…
- 第21條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應考量其領導能力,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相關職務…
- 第22條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農田水利會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
- 第23條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
- 第25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相關職務,指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人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派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 第26條第十六條甄試及格進用人員應受各該次甄試簡章規定服務年限之限制。
- 第27條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進用及調派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派低一職等之職務;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
- 第28條灌溉管理組織因業務需要,需商調其他灌溉管理組織人員時,應公開甄選擬調人員,並以調用同一序列或較低職級職務為限。但調升主任…
- 第29條灌溉管理組織再任人員所具進用資格高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級時,依該職務所列範圍內原職級進用;並以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 第30條灌溉管理組織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進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灌溉管理組織內確無具有該職務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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