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組室主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組室主管、主任工程師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者,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