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各灌溉管理組織編制表之職稱及人數進用之。處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處長到職前已進用者,或經第十六條甄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升任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人員,不得擔任財務、人力資源、主計及輔導單位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