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灌溉管理組織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進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灌溉管理組織內確無具有該職務進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前項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