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應考量其領導能力,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