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6條 監理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依第三條規定遴聘(派)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