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監理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專家學者五人。二、農民代表五人。三、財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委會、直轄市政府代表各一人。前項第一款專家學者委員及第三款農委會代表由農委會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農委會聘(派)兼之。監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