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監理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農民代表委員及專家學者委員應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監理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監理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