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提繳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以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二倍計算。
二、農民應提繳金額為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四十,並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三、主管機關應提繳金額為總金額扣除農民應提繳金額。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按月應提繳之金額,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按月計算,送請主管機關於再次月底前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