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農會應將第四條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第五條第一項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第五條第三項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項農會所送資料,檢查農會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通知農會並副知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