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審查所屬農民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組成農民退休儲金審查小組,其審查小組人員組成、會議召開及出席人數等事項,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前項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復審結果為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農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勞保局,由勞保局作成處分。
農會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填具農民退休儲金提(停)繳申報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列表通知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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