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第11條 進駐對象進駐後,其經營項目有變更者,應經育成中心同意並轉報管理局備查。進駐對象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報請管理機關備查,屆期未改善者,不得營運。育成中心並得限期令其遷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