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條 鯖鰺漁船未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前項以外之網具類漁船,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每航次進港卸魚之鯖鰺混獲比率,不得逾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