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鯖鰺漁船自主管理及現場應變能力,得公告作業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主休漁規範。
二、作業漁區限制。
三、其他應遵行事項。
前項作業規範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台灣鯖鰺漁業協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