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6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其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鰺漁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