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6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6條 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附件一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核發漁獲證明書。漁獲證明書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年。但生鮮大目鮪及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個月。前項期間,漁獲證明書於漁獲物卸魚前核發者,自核發之日起算;於漁獲物卸魚後核發者,自完成卸魚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