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獲證明書遺失、因故未使用或毀損時,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主動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一、註銷原因之說明。
二、漁獲證明書正本。
但遺失者,免附。
三、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後始生註銷原因時,其出口運輸單據影本,及輸出地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經註銷之漁獲證明書或其影本,屬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冒用漁獲證明書之行為。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9條
第29條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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