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9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小組,員工未滿三十人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之執行管理。前項管理小組人員或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關於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教育訓練至少二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