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稽核結果後,其評等之等級,區分如下:一、優等:無缺失。二、甲等:次要缺失五項以下,或主要缺失僅一項。三、乙等:次要缺失六項以上未達十二項,或主要缺失二項以上未達四項。四、丙等:次要缺失十二項以上,或主要缺失四項以上。前項缺失之採計,三項次要缺失等同一項主要缺失。稽核評等為優等且最近三年風險評估連續為低度風險者,得自最近一次稽核結束日起五年內,免予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