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主管機關進行現場稽核,得要求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一、進銷貨廠商資料。二、採購、銷售合約書、輸出及交易證明文件。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稽核人員就前項文件、資料所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