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第二條規定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申請人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二、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未符合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三、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廢止出口資格,未滿三年。四、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廢止出口資格,未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