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6條 法規:漁會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設立及合併 第6條 漁會分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各級漁會得視事實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省漁會,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組織變更為全國漁會。區漁會為基層漁會,於漁業集中之漁區設立之;其漁區劃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後,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區漁會名稱,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