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漁會分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各級漁會得視事實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
- 第7條同一漁區或同一鄉、鎮區內,不得組織兩個同級漁會。
- 第8條區漁會因漁區狹小、漁業或經濟條件不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合併之。
- 第9條區漁會應按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劃設漁民小組,為漁會業務基層推行單位。
- 第10條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並將其成立及結束時間,…
- 第11條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得發起組織區漁會。下級漁會應加入上級漁會為會員,並應受上級漁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
- 第12條漁會之設立,由發起人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案後依法組織之。漁會籌備會及成立會,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 第13條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 第14條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及宗旨。二、區域及會址。三、任務及組織。四、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五、會員權利與義務。六…
- 第14-1條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
- 第14-2條區漁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提經理事會審議後,附具…
- 第14-3條區漁會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一、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二、區漁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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