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14-1條 法規:漁會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設立及合併 第14-1條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