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漁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 第14條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及宗旨。二、區域及會址。三、任務及組織。四、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五、會員權利與義務。六…
- 第14-1條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二個以上區漁會,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合併組織一個區漁會。區漁會應自直轄市或縣…
- 第14-2條區漁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提經理事會審議後,附具…
- 第14-3條區漁會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一、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二、區漁會會…
- 第14-4條合併後區漁會應承受合併前區漁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區漁會會員之會籍,並應改隸於合併後區漁會。
- 第14-6條合併後區漁會於申請對合併前區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讓與等登記時,得憑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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