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漁港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港區水、陸域範圍。二、港區開發目標。三、水域分區使用計畫。四、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五、漁港設施計畫。六、運輸系統計畫。七、設施建設計畫。八、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