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出漁港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時間如下:一、我國非本籍漁船:作業期三日前。二、我國漁船以外之其他船舶:進港三日前。三、外國籍漁船或魚貨運搬船:進港十四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