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漁船應置船員名冊及申報進出港等相關資料。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船上備置漁業人與船員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影本,以供船員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