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8-1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1條 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受僱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前項應報備查事項包括雇主、漁船船名、船舶國籍、作業洋區、漁業種類、僱傭期間、擔任職務及相關事項。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