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第27條 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漁船註冊名單,或未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委員會漁船名冊、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漁船於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公約水域與其他船舶進行加油或補給,以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授權船舶名單上之船舶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