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三、申請轉載總量,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疑似有未經許可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