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我國籍運搬船,應取得作業許可。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應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轉載東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須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委員會漁船名冊。二、轉載北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須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漁船註冊名單。三、轉載西南大西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須取得船籍國作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