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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魷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下列港口為限:一、東太平洋漁區:秘魯共和國卡要港。
二、北太平洋漁區:大韓民國釜山港。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烏拉圭共和國蒙特維多港及英屬福克蘭群島史坦利港。
魷釣漁船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市前鎮漁港及小港漁港為限。
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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