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漁獲物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魷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魷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經營者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魷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