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4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4條 未滿五噸漁船經營之漁業種類不予限制。但經營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拖網、刺網等漁業種類時應依本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